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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能打赢这场离婚官司吗?

1999-06-19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编辑同志:

我与丈夫刘某结婚已有9年,一直恩爱幸福。但近半年来由于我患上传染病,久治不愈,刘某开始移情别恋,要求离婚。我经过慎重考虑,决定同意离婚,并提出6岁的孩子应由他抚养,以及我应分得4间瓦房中的两间。可他坚决反对,并威胁说,我必须带走孩子,房子是他父母为他结婚盖的,属于他婚前财产,我无权分得。由于协议离婚不成,刘某就起诉到了法院。请问,我能打赢这场官司吗?

读者莫宁 莫宁同志:

关于子女抚养,我国婚姻法规定,父母双方均有抚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,且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;父母离婚后,子女由谁抚养,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,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作出判决。对此,最高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也具体指出: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,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,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。由于你患有传染病,半年多时间还未治愈,因此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讲,在离婚后你不宜抚养孩子而宜由刘某抚养。在离婚诉讼期间,如果你和刘某仍都拒绝抚养孩子,那么法院可根据上述原则和规定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。

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,最高法院《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规定:“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,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、经营、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,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,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。”这是对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规定。你与丈夫刘某结婚已达9年,因此刘某婚前所建、婚后由你俩共同居住的房屋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。法律规定,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,在离婚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。因此,你有权分得现有住房的一部分。

潘家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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